当前位置:沙巴线上官网(中国)官方网站 > 技术文章 > 油烟净化器“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”
1.简介
《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》内容为:为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,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,制定本标准。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zui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备的zui低去除效率。本标准为试行标准,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。
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,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、环境影响评价、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;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,参照本标准执行。
2.标准
GB3095-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
GB/T16157-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
GB14554-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
3.定义
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
3.1 标准状态
指温度为273K,压力为101 325Pa时的状态。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。
3.2 油烟
指食物烹任、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、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,统称为油烟。
3.3 城市
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》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,即: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、市、镇。
3.4 饮食业单位
处于同一建筑物内,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,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。
3.5 无组织排放
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。
3.6 油烟去除效率
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,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。
式中:P-油烟去除效率,%;
C前-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,mg/m;
Q前-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,m/h;
C后-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,mg/m;
Q后-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,m/h。
4 标准限值
4.1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zui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、中、小三级;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,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。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.67×10J/h,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.1m。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参数见表1。
表1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
规模 | 小型 | 中型 | 大型 |
基准灶头数 | ≥ 1,<3 | ≥3,< 6 | ≥6 |
对应灶头总功率(10J/h) | 1.67,< 5.00 | ≥5.00,<10 | ≥10 |
对应排气罩灶面 总投影面积(m) | ≥1.1,< 3.3 | ≥3.3,<6.6 | ≥6.6 |
4.2 饮食业单位油烟的zui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zui低去除效率,按表2的规定执行。
表2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zui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zui低去除效率
规模 | 小型 | 中型 | 大型 |
zui高允许排放浓度(mg/m) | 2.0 | ||
净化设施zui低去除效率(%) | 60 | 75 | 85 |
5 其它规定
5.1排放油烟的炊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,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。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。
5.2 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.5倍直径(或当量直径)的平直管段。
5.3 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。油烟排气筒的高度、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。
5.4 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,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。
5.5 饮食业产生特殊气味时,参照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》臭气浓度指标执行。